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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食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浩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代购引起的纠纷。赵某先后4次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在李某所经营的淘宝账号为“A”的店铺,购买名为“澳洲unichi玫瑰果精华美白液口服液提亮肤色搭配VC美白丸10瓶/盒”的商品,其中除一订单从香港发货外,其余订单均从广东等境内发货,且卖家在赵某下单当日即发货,商品总价款6022元,上述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
  赵某认为李某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主张退还全额购物款外,同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即60220元。李某认为其提供的是代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故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请。
●法院判决
卖家被判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物品原产地为澳大利亚,但发货地除一单从香港发货外,其余皆从境内发货,且赵某下单当天李某即发货,客观上当天无法完成从澳大利亚到发货地的物流,主观上也无必要,故李某非代购,二者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案讼争商品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没有可以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故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赵某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赵某货款6022元,赵某应同时将所购商品全部退还李某;李某支付赵某赔偿金60220元。
●法官说法
是否“现货”法律关系不同
  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法庭法官干华丽表示,本案审理的难点主要是代购涉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代购者已经从海外购得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家下单后即可发货,其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者尚未从海外购得货物,在买家下单后,需按照买家指示采购货物并发送至买家手中,其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
  两种法律关系在瑕疵担保义务上的区别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对其出售的货物质量问题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完成应尽的注意义务后,无须对货物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应当负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对于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专门规定,如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信息等。本案中,代购的食品既未经检验检疫并附随资料,外包装也无中文标签,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李某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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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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