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2020年5月,被告人管某收到微信好友发送的“兼职信息”,对方称提供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就能“坐在家里赚快钱”。管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系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却认为出售实名电话卡比出售银行账户帮他人转账更加安全,便组织招募王某、贾某等人实名开办手机卡8张并向他人提供。
经查,王某及贾某开办的手机卡均于开户次日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管某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管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账户等服务,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本案中,管某对贩卖实名电话卡这种“兼职”背后所隐藏的网络电信犯罪可谓是心知肚明,其组织他人实名办理的电话卡被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