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薅羊毛”的行为造成了商家和网络平台显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形成了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需要平台、商家、公共管理部门各方参与,并形成监管合力。
■堂吉伟德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大量的促销活动中,本该让普通消费者享受到的实惠正在被少数人收入囊中,“薅羊毛”已发展成一种“专业”的“黑灰产业”。(据6月9日 《法治日报》报道)
“羊毛党”以逐利为唯一目的,因而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具有主观故意性和行为恶意性。从较初级的恶意差评、投诉以退款,到高级一点的利用软件抓取号码,生成新用户,拿到首单优惠,再到一些商户采取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事实,套取企业向商户提供的优惠券或奖励等。这些针对网络平台优惠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既造成了商家和网络平台显性的经济损失,又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增加了预防、控制和打击的社会成本,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形成了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
尽管恶意“薅羊毛”因独犯刑律而受惩的案例不少,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产生震慑和遏制效应,治理的难点、痛点和堵点依旧存在。究其原因,正如相关专家所言,目前,涉网不法行为变化快,形式多样,如何及时有效定罪量刑,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中;平台相关规则也不够健全和成熟,包括系统性的“黑名单”制度的缺失,都为“羊毛党”打法律擦边球创造了条件,也使得治理困境尚未有效破解。
这需要各方参与,全力付出并形成监管合力。首先,平台方要充分运用自身技术优势,用大技术等手段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筛查,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要提出预警或者必要的技术干预,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薅羊毛”行为,在协助商家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利用风控机制限制其相应的举报和消费权利,借助平台工具进行有效干预。
其次,商家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恶意举报行为说不,以此维护自身权益,不能因怕麻烦而纵容迁就。只有消除了“薅羊毛”的侥幸心理,并通过供给方的反制措施,欺诈的行为空间才会被压缩。尤其一些恶意投诉诈骗行为被司法处罚后,商家和平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可以增加违法代价,并形成震慑效应。
再次,公共管理部门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和监管措施,与商家和平台方进行互动合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并公示一批典型案例,让诈骗行为无处藏身。同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发挥征信体系的综合约束功能,让有恶意举报前科的人员陷入寸步难行的境地。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进行有效的法律普及和氛围营造,既有效提高公众守法的自觉性,又可以形成全民监督的共治局面,从而不断提高惩恶扬善的法治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