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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公平正义的前提
作者:吴睿鸫


  在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时,不仅要考虑现有的国情,更要让制度更具人性化,要将季节性用量差别、城乡差别、家庭人员数量等纳入政策考量,让居民阶梯电价更具精准性。
■吴睿鸫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答复网民关于 “建议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多用清洁的电力资源”的留言时提到,按照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电价机制。(据6月28日《澎湃新闻》报道)
  居民阶梯电价于2012年开始实施,对于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起到良好作用。可是,9年多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用电量变得也越来越大,当年阶梯用电标准成了“老皇历”,若仍按固有3档电价收取电费,不仅会加重居民的经济负担,也会让这项制度的公平性大打折扣。
  好在国家层面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则期望国家发改委与电力部门,在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时,要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不仅要考虑现有的国情,更要让制度更具人性化。
  一方面,在适度调整各阶梯用电度数的同时,应将季节性用量差别纳入政策考量。一般来讲,夏季乘凉、冬季取暖,都需要相关降温与取暖设备,用电量要大大高于春秋两个季节。这就要求,在今后出台制度安排时,最好要把这个因素考虑到,不妨制定两个版本的居民阶梯电价,一个是春秋版本,另一个则是夏冬版本。另一种思路是,将每个家庭的用电量按照年度结算,只要总量不超标,4个季节可能相互调补。
  另一方面,居民用电标准要有城乡差别。总体而言,由于城乡收入水平的差异,农村居民家用电器比城市居民要少,用电量也比不上城市居民。倘若在核定居民用电量时,不将城乡用电差距纳入其中,只简单地用一个平均用电量来涵盖所有家庭,对于城市居民无疑有失公允。
  此外,居民用电宜用“人”为单位,核定每户用电量。从目前制度设计来讲,居民阶梯电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种一刀切的公共治理模式,虽然方便了管理者,但对于公众却不公平。因为,具体到每个家庭,由于人数不尽相同,用电量肯定有所不同,家庭人员多,一般用电量也就大,倘若只死板地画一条线,显然不太适宜。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4月底,广东省发改委出台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在现行基础上各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的电量基数;家庭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不执行阶梯加价。江苏省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期待国家职能部门能在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时,以公众的切身利益为重,将上述几个因素考虑进去,减轻居民的用电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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