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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停车场收费乱象 保障停车人合法权益
辽宁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停车收费服务专项治理行动
作者: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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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沈阳市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收费标准一目了然。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停车收费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有效缓解停车难,看似是个小问题,实际影响远远超出停车问题本身。《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辽宁省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近期相继启动了规范治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动,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秩序,保障停车人合法权益。
收费标准复杂
  随着机动车辆越来越多,社会停车位越发紧俏,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变得复杂起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沈阳调查发现,部分马路边沿线划定车位收取停车费;旅游景区停车场根据车辆大小型号按时收费;一些商场根据消费金额为消费者减免停车费;有些路边停车场在夜晚时段免费,白天停车享受30分钟内免交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按照沈阳市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部分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站:小型车4元/小时,大中型车8元/小时;医院:2元/小时,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20元;也存在个别商业繁华地段的地上或地下停车场按市场调节价5元-10元/小时不等收费。另有像马路沿线以内的路边停车场停车按地区类别在1元-3元/30分钟不等收费,在路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与路内收费标准相近,晚7点至次日7点时段路内停车免费,路外停车按类别以停放次数计费,路内和路外停车分别设有最高限价。
  对于“地区类别”划定、严格区分“路内与路外”等收费标准,驾驶人特别是外地驾驶人对其中的一些“要点”难以掌握。机动车停车收费类别多样,收费标准高低不同,从源头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地促进停车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集中整治收费乱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沈阳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中旬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要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沈阳市公安局核定的停车泊位。
  抚顺市集中整治停车场收费专项行动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按定价标准收费和其他价格违法”等行为列为整治重点,还制作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模板),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发放至辖区内所有停车场,各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立即整改。
  作为滨海旅游城市,锦州市和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也已启动整治停车场收费乱象、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专项行动。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对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景区、商业繁华区和居民生活服务、医院等停车场开展检查,整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按定价标准收费等行为。
规范与整治并重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告诫全市停车服务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收取机动车停车费。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企业登记数据库中导出《全市停车场名录》,供各县(区)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时参考。集中整治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确定和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实地检查。
  抚顺、锦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违规收费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从行业规范的角度给予行政指导;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依法立案查处。
  沈阳市加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要求经营者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停车收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辽宁省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表示,将通过加强对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效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好机动车停放市场经营秩序,满足人们出行停车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和谐发展的大环境。
  本报将跟踪报道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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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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