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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整顿“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
作者:庞建新


      本报郑州讯(记者庞建新)为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宣贯培训的持续深入和有效落实,营造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模式和安全风险治理模式,9月3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9月起开展美容、美发、美妆、美甲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工作,选择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濮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作为建设试点。
  据了解,根据《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规定,其中“十要”内容为: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设施配置要合理,经营行为要规范,购入产品要合法,进货来源要可溯,经营产品要合格,广告宣传要真实,信息公开要主动,责任落实要到位。其中特别提到,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也要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且均未超过使用期限。
  在广告宣传方面执行“严要求”,要求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等问题。普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宣传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功效。店内宣传材料不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虚假或夸大宣传问题。
  其中“十不”内容包括: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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