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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售卖违禁瘦身咖啡 一审被判10倍赔偿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秀山县老告电子商务经营部 (以下简称老告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同济馈世瘦身咖啡”,被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将老告经营部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9329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近日,重庆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老告经营部成立于2018年1月,两个月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销售白酒,其负责人莫某辉在电商平台注册“老告名酒店”,对外销售产品。
  莫某辉之妻姚某敏从微商田某娇处购买“同济馈世瘦身咖啡”,通过线下店铺和线上“老告名酒店”对外公开销售。
  2019年3月25日,有消费者向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自己花费990元从电商“老告名酒店”处购买了6盒“同济馈世瘦身咖啡”,但收货后并未查询到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打电话咨询生产企业上海同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并未生产该产品,应是假冒伪劣产品。
  两天后,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老告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同济馈世瘦身咖啡”121盒。抽样送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该产品中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而我国早在2010年就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至案发时止,该产品销售金额共6932.9元。
  同年7月9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老告经营部开出罚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重庆市检察院四分院认为,老告经营部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今没有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3月15日,重庆市检察院四分院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同年7月1日,重庆市检察院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老告经营部诉至重庆市四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9329元;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8月4日,重庆四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老告经营部负责人莫某辉对原告所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认可民事公益起诉书的内容及要求其承担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老告经营部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重庆市检察院四分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本案中,老告经营部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亦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重庆四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近日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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