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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再迎强监管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三大协会发声4个月后,对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9月24日,中央网信办、央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通知同时指出,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强调,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根据通知,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兑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在9月24日举行的第十届支付清算论坛上也强调,虚拟货币脱离支付体系封闭运行,分流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削弱清算组织地位,其匿名性使之更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工具。
  记者注意到,此轮监管整治可追溯到今年5月18日。当时,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5月21日,国家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6月21日,央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监管升级在行业中也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力。9月26日,火币全球站官网发布公告称:“为响应当地政府监管政策要求,HuobiGlobal已于2021年9月24日(UTC+8)停止了中国大陆地区新用户注册。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计划于2021年12月31日(UTC+8)24∶00之前,在保证用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有序清退。”同日,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也被曝出已停止中国大陆地区注册。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提醒投资者,买卖或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市场、交易、技术、合规等四大风险。比特币之外的形形色色“空气币”,更是充斥着庞氏骗局和各种谎言,投资者要提高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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