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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放宽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宽了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共3条:一是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二是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三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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