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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87种轻微违法可免于行政处罚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药监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近日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该文件的出台,将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药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施行一年多来,对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实施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结合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实际,需要对其作相应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匹配的内容进行修改;二是分类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是对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不予处罚清单》是指导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重要指南,强调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含生产、销售、使用、仓储、运输等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不予处罚清单》所称“不予处罚”,是指不给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任何种类的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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