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常见的由商品质量、价格引发的消费纠纷不同,杨女士选择退货的原因是购买的空气处理器不适合老年人使用,但由于已经实际使用,且又是线下购买,因此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也不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更换、维修。”对企业来说,这是法定义务之外的“额外诉求”,因此双方通过协商,以消费者退货并换购其他商品的方式,满足了各自的诉求。
对经营者而言,通过满足消费者“额外诉求”,提供更好的服务,能获得消费者对自身品牌更多的信任,赢得口碑。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折旧费用和产品耗损是正常的,但如何计算折旧费、耗损费,也是对经营者智慧的一种考验。收取的费用少了,经营者会承担过多损失;而收取多了,势必会让消费者感到不值,甚至反感,与赢得口碑的目的相悖。因此,适当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减免部分损耗、折旧费用,是经营者通情达理的体现。消费者虽然对部分费用的收取提出疑虑,但对其他合理的折旧费用欣然接受,这也是消费者换位思考的体现。
希望更多的企业秉持“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用更广阔的目光看待消费者的诉求,和消费者共同创造更加和谐、友善的消费环境。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