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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2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详细介绍《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制定过程、执行计划、主要内容等。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林介绍说,《条例》为重庆市首次出台,也是《标准化法》修订后西部地区首个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将为推动“重庆制造”走出去提供通行证,抢占标准话语权。
  《条例》共6章44条,主要内容及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理顺管理体制,以标准化引领创新发展。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明确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重庆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细化制定程序和要求,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明确为满足重庆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推动标准实施,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明确地方标准文本由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向社会统一公开,并会同重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解释;明确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并明确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
  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明确由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管理相关部门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社会团体、企业违反社会承诺制度发布标准的,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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