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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网络“种草”消费,亟须监管依法除“杂草”
作者:汪昌莲

  网购平台雇人“种草”,在网上进行“好物分享”,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不仅推高了网购成本,而且误导了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判断。相关部门应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全程监控,发现异常网络“种草”情况,及时介入。
■汪昌莲
  如今,“种草”正在影响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各大电商平台也纷纷加入,“种草消费”蔚然成风。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一些代写代发、虚构消费经历的“笔记”“测评”悄然出现,诱导甚至误导人们的购物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公众的质疑。受访专家们表示,“虚假种草”以分享为名,实为变相营销,透支了“种草”的信任根基,破坏了网络生态和市场秩序,亟待规范整治。(据2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
  “种草”一词源于美妆圈,指的是网络上的意见领袖分享推荐某一商品,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近年来,随着网购市场迅猛发展,不少购物平台、网站都推出了用户“种草”笔记分享功能。随着“种草”笔记受到越来越多网购者的欢迎,许多人成为职业“草民”,通过他们炮制出来的“用户体验”以及虚拟出来的商品质量“好评”,炮制出“网红”商品。发展至今,“种草”已经形成了一种地下产业,最终被蒙蔽的还是消费者。“种草”笔记分享,已沦为一种虚假广告“代言”。
  从表面上看,网络“种草”产业,造就了成千上万个收入可观的职业“草民”。殊不知,职业“草民”却“种”出了虚假的“网红”商品,也“种”出了网购平台的监管漏洞。网络“种草”对于网购平台来说,是一种虚假的宣传手段;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则是一种恶意的欺骗。调查显示,78.2%的受访者有被网络“种草”坑过的经历。广大消费者成为网络“种草”背后的真正受害者。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雇人“种草”,在网上进行“好物分享”,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另外,网络“种草”已成为一种地下产业,不仅推高了网购成本,而且误导了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判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欺骗手段促销,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一些正规商家及商品的利益事小,扰乱正常的网购市场秩序事大。
  针对“种草”灰色产业,亟须监管依法除“杂草”。相关部门应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全程监控,发现异常网络“种草”情况,及时介入。比如,对于虚假“好物分享”行为,首先对涉事网购平台的网页进行“屏蔽”,对虚拟的“好评”进行“清空”。特别是对违规发布网络“种草”信息的网购平台及网站,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屡教不改者,轻则实施经济重罚,重则责令其退出市场,永远限制进入。此外,对于进行“好物分享”的职业“草民”,一旦发现其存在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必须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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