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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本月起代收电费要公示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3月2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局制定了《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适用此办法。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同时,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公示内容相关数据需要至少保存2年。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与此同时,湖北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对于转供电主体未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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