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5家被告的《公开道歉信》。
■本报记者 刘文新 文/摄
“我在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洗发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诚恳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深深的歉意!”3月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与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递交了公开道歉信。
这是重庆市消委会针对销售假冒洗发水提起的5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最后审结的一起案件。此前4起案件已于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审理完毕,被告分别是南川区互邦日化用品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重庆市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
假冒洗护用品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
上述5起案件被告的共同点都是购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在农村地区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金额最多的是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金额高达495375元。上述违法行为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目前,该系列案件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5起案件被告的违法行为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
重庆市消委会、检察机关联合调查后认为,5起案件的被告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涉案洗发水在农村市场销售,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索“以行为赔偿损失”
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于2021年10月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起案件的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判令5起案件的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3年内分别在涉案洗发水销售地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购买金额为各自销售金额的3倍,5起案件被告购买的总金额为3555869.13元。每年购买惠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
在这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庭向广大消费者表达了歉意。均认同、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以实际行为赔偿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弥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此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5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
3月9日上午庭审结束后,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这5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目前我国法律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不够明确,重庆市消委会联合重庆市检察机关,创新性地提出被告在其销售假冒商品地区购买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求,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四部主任王启勇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向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本系列销售假冒洗护用品案,其侵权区域主要是农村消费市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该区域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该对象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也是该区域的劳动者、就业者。因此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支持助农扶农产业,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要求被告置换身份,从售假侵权者换到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切身体验消费者希望买到货真价实商品的最朴实愿望。本系列案从个案特点入手,提出特定行为的诉讼请求,实现了公益保护、教育、警示等多重作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方剑磊表示,为充分发挥本次公开庭审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作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的创新性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等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审查,最终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被告通过购买惠农产品,弥补了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让已经认识到过错的侵权者以行为方式来弥补,也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用司法的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希望其能够充分吸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的需求,赚取合法利润。希望本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