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3·15观点
餐饮最低消费的“新马甲”裹不住“侵权味”
作者:李英锋

  无论商家如何操作,最低消费门槛的实质都没有变,“新马甲”既裹不住“侵权味”,也规避不了商家的侵权责任和风险。
■李英锋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严禁自带酒水、谢绝外带食物等餐厅霸王条款出现情况有所改善。然而,仍有部分高档餐厅借着私人环境、一对一服务,设置包间最低消费。还有部分餐厅要求必点招牌菜、设置网红景观位最低消费等收费名目,变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据4月12日《工人日报》报道)
  餐饮最低消费去了老套路,又来了新套路。一些餐饮商家对“最低消费式”营销逻辑怀有执念,坚信最低消费门槛能倒逼消费者贡献更多营业额,因而,不顾监管部门的禁令,也不顾消费者的质疑,围绕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一门心思地搞“创新”,玩新花样,给最低消费穿上了不少“新马甲”。但是,无论商家如何操作,最低消费门槛的实质都没有变,“新马甲”既裹不住“侵权味”,也规避不了商家的侵权责任和风险。
  诚然,餐饮行业的价格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商家有自主定价权,但商家自主定价不能任性,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消费者的权益底线。商家针对一些存有明显差异的服务适度实施差异化收费,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没有提前告知提示消费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其实,一些餐厅的网红景观位和其他普通位置只是空间位置不同,服务并没有明显区别;一些餐厅的包间也只是环境更私密些,消费者所享受到的帮忙取餐等一对一服务并非独享服务,在大厅的消费者也能享受到这份服务。餐厅针对包间、网红景观位设置最低消费门槛,或者以要求消费者必点价格昂贵的招牌菜的方式间接设置最低消费门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交易自愿等公平交易权利。
  餐饮最低消费广为诟病,也早已被监管部门依法定性,纳入了监管范畴。商务部2014年制订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近年来,一些餐饮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万变不离其宗,其形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其内在的违法违规属性。还需强调的是,向餐饮最低消费说“不”,还具有反食品浪费的积极意义。《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一些地方法规也对此做出补充,比如《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就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商家变着花样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会产生变相鼓励食品浪费的客观效果,与反食品浪费的法律要求和文明要求相悖。
  对于餐饮领域最低消费新名目,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该拒绝的拒绝,并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积极维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协、餐饮行业协会等单位则应加强对餐饮最低消费“创新名目”的关注和监督,通过检查和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餐饮商家的问题线索,以约谈、指导完善营销规则、立案查处、曝光问题、发布消费警示、诚信惩戒等方式,倒逼餐饮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规范营销行为,拆除或明或暗的最低消费门槛,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诚信、透明、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餐饮最低消费的“新马甲”裹不住“侵权味”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