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热点关注
遭遇“加价提车”潜规则可主张退还费用

■本报记者 刘铭
  如今,部分汽车4S店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已成为部分高端、紧俏车型销售潜规则。日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此进行专业法律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表示,首先,4S店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提车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从经销商处购买汽车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的宣传广告,包括经销商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均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按照广告的价格购买即构成了承诺,如果在消费者承诺之前经销商没有撤销或者宣布要约无效,那么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成立。广告中明确标出了各款车型的售价,但并没有提及加价提车的事情,如果消费者支付完车款之后,又被要求支付“提车费”“加急费”等费用,经销商的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其次,“加价提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对不愿加价的购车者“暂时无货”,对愿意加价者“立等可取”,经销商提供的信息明显不真实,虽然有的购车者愿意加价,但实属无奈之行为。消费者已经处在要么接受不合理加价要求、要么忍痛放弃的两难境地,根本不是一种真正的自愿。愿意加价的消费者可以提前拿到车,而不愿加价的消费者则需无限期地排队等车,加价款就变成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优于其他购车者先行提车而额外支付的费用。这种加价插队的行为导致了正常排队等候提车者的等候时间无限延长,并使其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再次,“加价提车”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是一种变相涨价行为,其实质也是未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也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
  杨帆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加价提车”等不合理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即便迫于形势已经加价完成提车,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加价部分费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3 版:热点】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遭遇“加价提车”潜规则可主张退还费用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