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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管消费互联网平台 合力增进消费者福祉
作者:张德志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到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平台经济作用不可替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中的定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那么如何实现消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实现对消费互联网平台的有效监管?笔者认为,应该以消费者福祉最大化为目标,平台方和监管部门双向发力,相向而行。
消费互联网平台得益于也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预计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将达48.9万亿元。近年来,数字化产业积极推动线上线下的“数实”融合,打造出数字驱动的多层次一体化、全面智能化交通枢纽,培育出一批影响力强、覆盖面广的数字平台和供应链企业,推动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数字化,提高流通效率,不断推进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造福人民。
  消费互联网平台作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巨大。消费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流量变现等均离不开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伴随着数字经济在更广领域的渗透,全球经济也在向数字化快速转型,而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的改变使得全球贸易结构也发生转变,推动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兴起,这也对我们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消费互联网平台具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的内在动力
  消费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正有效打破时空阻隔,提高有限资源的普惠化水平,极大地方便消费者生活,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提高消费者的生活品质。消费互联网平台的中心化、去中心化和再中心化,边际成本的控制和边际效益的取得,都要求尽可能地统一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规模使用快捷通畅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变现,降低成本,扩大整体收益。对于消费互联网平台而言,如果各地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同、监管要求不同,监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司法环境有差异,都会大大增加经营者的合规运营成本,甚至无所适从。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消费互联网平台需要一个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公平竞争、平等交换,政府公平公正监管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消费互联网平台宜“小快轻全”发展
  国家鼓励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消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托市场、数据优势,赋能生产制造环节,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C2M),通过新模式变虚为实。
  消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深挖市场潜力,自我进行供给侧改革。对于很多消费互联网经济的拥趸者而言,新锐、后发的消费互联网平台仍有市场空间,消费者希望新平台承载的新商业模式是将综合服务融合产业、虚实结合无限拓展、比例均衡自我更新的。而“小快轻全”的新消费互联网平台要在巨无霸的丛林中诞生和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小快轻全”的新消费互联风平台商业模式与实体经济的对接,满足消费需求,整体服务经济大局。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中,“小快轻全”的电商平台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现代化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推动消费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
  在对消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把握监管时度效,统筹把握支持创新和防范风险,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堵点和民生痛点,已经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列入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包括: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从当前的监管环境看,对消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是立体全面的,包括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金融监管、外资监管、安全监管等协同联动,正在健全事前引导、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资本治理体系。如税务部门依法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平台消费信贷的管理。
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实现互联网消费者的福祉最大化
  消费互联网平台基于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通过现代信息和流通体系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可以满足消费需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同时消费互联网的发展也需要有效监管。在发展与监管、创新与规范的问题上,本着最终是增加消费者福祉的认识,将利于消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应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应在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共同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工作中,体现对消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消费纠纷协商处理办法。完善质量标准和后评价体系,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消费者组织通过开展体验式调查、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提请检测鉴定、约谈、支持诉讼、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等工作,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有效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推动行业自律,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有效监管宜引入消费互联网平台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福祉影响的评判,旨在通过这一评判,确定执法部门对消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方式和力度,对消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适用包容审慎原则的尺度。关注消费互联网平台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福祉的影响,既要直接判断与消费者权益的当前关系,也要考虑其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作用,从对长远消费的影响进行分析。
  总体而言,不断建设与完善市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体系与标准,消费互联网平台的未来大有可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 张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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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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