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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隔离险条款有争议
法院:应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疫情期间,有关隔离险的理赔纠纷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上海金融法院6月16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对隔离险、赠险、雇主责任险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应解答。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隔离险作为疫情期间的一项新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隔离险的相关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对于隔离险中的条款、特定语词的含义应当表达界定清楚,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相关条款等有争议的,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投保人购买隔离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充分了解清楚条款含义、理赔条件、免赔事由等,谨慎选择相关产品。
  疫情期间,不少单位选择居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意外,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理赔?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如雇主责任险中约定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居家期间如有证据证明处于工作状态,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具体分析,可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疫情期间,通过搭顺风车的方式上下班成为很多人的选择,顺风车车主也乐于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出行成本。若顺风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上海金融法院提醒,顺风车车主应当注意自身车辆购买的车险类型,若车险类型属于非营运性质,则在从事顺风车行为时,需要注意不要逾越“顺风车”界限,明显超出自身行车路线,频繁接单,致使变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性车辆,否则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理赔的后果。
  针对赠险,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上海金融法院还指出,若采用电子投保,保险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格式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等,主动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基于自身客观保险需求,谨慎选择投保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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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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