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陶维 记者司宇萌)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夯实社会诚信基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办法》结合安徽实际,创新建立了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信用修复制度,吸纳了原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放宽修复条件,实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在鼓励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失信当事人可以到具有受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负责权责范围内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
《办法》规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等三种情形,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