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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 重庆凌源建设公司被罚
作者:张梦龙 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张梦龙 记者刘文新)重庆凌源建设有限公司擅自转移被查封的不合格物品,涉案金额20.16万元,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近日对其处以被转移物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今年初,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重庆凌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地上堆放有疑似不合格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工地上堆放有两种规格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上面无任何标识。该公司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显示供方为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需方为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格证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 35451.2—2018”等字样。然而,技术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上述产品并不符合合格证上的执行标准要求,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查封在建设工地上,并抽取部分样品送检。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确定抽样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到建设工地时发现,此前被查封的物品已不在现场,只留有部分备样物品。经查,该公司擅自在物品查封期限内将查封的物品转移,货值金额达20.16万元。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近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被转移物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共计40.32万元。
  据介绍,这是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首例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及时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或扩大的必要手段。本案中,该公司明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物品实施了查封仍擅自转移,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管理秩序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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