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并将于12月12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这是保险保障基金时隔14年后迎来的重磅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分7章,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加强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三类情形可使用基金
在买保险时,销售人员会宣称保险绝对安全,可以刚性兑付,这指的就是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监管认定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时,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根据《办法》,一是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形。二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此次修订,《办法》丰富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在原基础上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不同险种救助标准不同
发生上述情形,是不是所有保单都一样能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给付呢?不是的,不同险种、不同保单的救助标准并非一刀切。
《办法》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具体来看,财产险方面,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指保单现金价值或应给付的保险金)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个人保单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机构保单持有人则为超过部分的80%。
人身保险公司破产时则有保单强制转移制度。《办法》规定,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办法》同时明确,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持有人为机构的则以80%为限。此外,《办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仁和研究院院长王和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办法》贯穿的一个原则是,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为主,个人消费者的救助力度略大一些,机构消费者的力度稍小一些。而另行制定投资成分的救助办法,意味着万能险、投连险等产品的救助将被区别对待。
记者注意到,并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得到救助。《办法》规定,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此外,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也不予救助。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自保公司的属性决定了它的客户就是它的股东,不涉及广泛的被保险人群体,所以排除在外可以理解。
基金余额已超1800亿元
2008年9月,修订前的《办法》颁布施行,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成立伊始,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149亿元。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已达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据了解,在发展过程中,保险保障基金共救济了3家公司——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动用资金608.04亿元注资安邦保险,占彼时基金规模的52%,该部分资金至今尚未完全退出。目前仍有多家保险机构被接管处置,其中易安财险今年7月被批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