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具体来看,《办法》在结合前期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均纳入监管评估范围。优化评估机制方面,《办法》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完善评估指标方面,《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根据《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据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办法》是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办法》发布后,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