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施本允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旅游、教育培训、婚庆服务等消费热点行业为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等问题,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点评了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婚庆服务行业
●条款:“定金不退不换,摄影付款不退不换”。
●点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退还应包括两种情况: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经营者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影楼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单方面把任何情况下造成的违约责任全加到了消费者身上。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建议:经营者可以约定消费者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营者在协议中应注明经营者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款:“定金金额为总服务费用的50%”。
●点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经营者过高约定定金金额,实际上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而且,一般此类协议经营者都约定“定金不退不换”,把畸重的违约责任全加到了消费者身上。
●建议:经营者应当合理约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旅游服务行业
●条款:“游客中途临时性退出旅行团团费一律不退”“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点评:《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建议:经营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金应当以旅游者违约给经营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预付式消费领域
●条款:“本券过期作废”。
●点评:提货券是先付款后提货,其实是一种预付式消费方式,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经营者。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当按照券面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过了领取期限后再去领取商品属于消费者违约,应当根据过期期限的长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营者以超过领取期限为由拒绝提货,涉嫌不正当得利。
●建议:经营者可以在提货券上明确消费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逾期的时间长短,收取一定的货品保存费或者进行一定的折价换购。
网络平台充值
●条款:“最低充值100元”。
●点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最低充值金额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为购买某一商品而可能要被迫预存超过该商品价格的金额,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该条款是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较于传统线下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而言,网络平台充值具有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特点。该最低充值限额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建议:经营者应当秉承公平、诚信原则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设置消费者自主确定充值金额的选项,而非一味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