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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
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作者:刘杰 陈晓莹 蒋雅楠 贾珺 余知都 吴采平 李青山 顾艳伟 朱海 徐文智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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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湖北省市场监管人员巡查药店。 吴采平/摄
图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市场监管人员向药店销售人员宣讲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刘杰 陈晓莹 蒋雅楠 本报记者 贾珺 余知都 吴采平 李青山 顾艳伟 朱海 徐文智 李洪涛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部分医药用品价格异常波动和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风险有所增加。对此,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出击,通过发布提醒告诫、公示公告和开展监督检查、执法处罚等方式,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防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医药相关经营者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做到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严禁价格欺诈。对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从严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凭证及时通过12315、12345平台进行举报。
北京 全力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稳定
  自12月3日北京市调整“四类药品”购买措施后,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及抗原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用品的价格执法检查力度,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截至目前,已对网络平台、大型药品经销商等2000余户药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引导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同时,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消费者诉求,严查恶意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重点检查、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保持药品价格执法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某平台销售复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为25人份/盒),标价229元/盒,进货单价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时期该平台销售优惠不一,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 提醒告诫经营者严格守法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函,明确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告诫函要求,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医药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告诫全省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此外,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湖北省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防疫相关药械物资质量和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投诉举报线索排查力度,加强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哄抬价格、商业混淆、冒牌贴牌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开展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领域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督促零售连锁总部和单体药店拓宽采购渠道,保质保量供应药品,满足市场需求。
吉林 面向线上线下各环节发布通告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者发布了《关于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秩序稳定的通告》,要求:
  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合理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湖南 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就规范防疫药品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对外发布公告,为有关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立规矩。
  公告要求,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诚信守约,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零售药店及线上药品经营者不得大幅提高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各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时,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各类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严禁对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检测的违规收取加急服务费、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各商超、超市及农贸市场要保障货源供应稳定,不得借用防疫政策优化调整及极端天气等因素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社区团购、跑腿代购及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合规宣传,严格规范入驻商家、员工及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预防和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外加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跑腿、代买等服务收费管理,做到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提高配送价格。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疫药品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东 对哄抬药价等行为零容忍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哄抬药品物价等违法行为。
  通告指出,相关企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
  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西 及时发布防疫用品价格提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防疫用品及药品市场价格提示,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法律定义务,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广大经营者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陕西 发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向该省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书,告诫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类药品用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第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第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第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广西 强化监管执法 维护价格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管,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
  12月7日至8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城区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价格巡查,提醒药品经营者禁止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到当地城区主要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店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感冒类、退热类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通过搭售变相提高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12月8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药品经营机构不得有哄抬物价等乱涨价行为。
  告诫书中明确,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要合理制定医药用品价格,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的医药用品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500万元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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