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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公布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近期,针对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盒、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呈现一定程度上涨的情况,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迅速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沈阳市大东区某大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0.35克×24粒),进货价格14.5元/盒,销售价格43.7元/盒,进销差率201.38%。沈阳市皇姑区某大药房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发票进价9元/盒(10片/盒),售价9元/盒,该口罩进货满20包送20包,实际进货价4.5元/盒,进销差率100%。沈阳市铁西区某大药房销售的75%酒精消毒液,进价1元,售价1.9元,进销差率90%;84消毒液,进价0.93元,售价1.5,进销差率61.29%;84消毒液,进价0.9元,售价1.5元,进销差率66.67%。3家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违法行为。
  沈阳某连锁药房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在宣传海报中宣称12月7日至12日期间,全场商品满100送30元,而实际销售中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盒、大型医疗器械和特价商品均不参加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沈阳市于洪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盒同时,强制购买88元维C,变相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盒价格。沈阳市铁西区某大药房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68元任意店内商品,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价格。2家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药品经营企业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购买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盒等防疫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商品价格,已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上述案件,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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