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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创新权益保障方案
作者:娄宇

■娄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商经济发展,外卖、快递、网约车、网络直播等成为了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主要代表,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吸纳了城乡剩余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就业,目前已经发展成我国重要的就业形式。
  以外卖和快递为例,虽然同属新业态,但其各自用工关系、保障方式差异仍然较大,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和新型的用工关系,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工作的方式看,就会发现二者的差异。快递员主要从快递站点派送到客户,或者从客户收件到网点,一般是固定的快递员负责一个片区的业务,工作流程、区域、时间比较稳定。外卖员的主要工作时间在用餐高峰期,有明显的波峰波谷,工作区域呈分散状态,从多个商户到多个客户,配送区域不是固定不变的,大部分外卖员自主上线、自行跑单,主要按单结算,灵活性更加明显。
  由此可以看出,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包括快递员、仓库工作人员、物流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属于传统的用工方式,站点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对劳动者是严格的劳动控制,在稳定的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所以一般能够构成劳动关系。而外卖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就比较复杂。受市场波段性需求的影响,外卖员的工作状态有明显的即时性和时段性,比较符合“按需用工”的特征,市场需求对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量甚至工作收入都会产生影响。
  人社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就业形态中有三类,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但目前还没有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用工方式属于什么类型。由于我国包括职工社会保险在内的劳动权益是和劳动关系绑定在一起的,对于难以确定法律关系的群体,目前还没有匹配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权益制度,现在正通过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来解决外卖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下一步还需要政策上做出创新,完善包括外卖小哥在内的灵活就业群体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关于权益保障制度创新的建议,一是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二是对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组织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做到应保尽保,研究如何将城乡居民社保与户籍适度解绑,或者扩大异地享受城乡居民社保的范围,让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在就业地享受已经参加的城乡居民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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