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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
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日前,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通知》强调,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通知》要求,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本地区门诊费用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疾病谱变化以及待遇水平、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门诊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
  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要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通知》要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包括要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监控、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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