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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实依据却宣称“价格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
眼镜店不正当竞争被处罚
作者:林春倩 顾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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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楼眼镜店在其店铺发布贬损同行的广告。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供图
  本报南宁讯(林春倩 记者顾艳伟)价格并没有比同行优惠,却打着“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旗号搞恶性竞争,更令人诧异的是,其用于配制眼镜的焦度计和验光仪已过了检定周期。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的一家眼镜店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其行为违法,给予罚款1万余元的处罚。
  2022年底,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眼镜店店主举报称,其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路一栋物业一楼经营眼镜店,二楼的同行在店铺的玻璃外墙上公开标注“价格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广告语,与其进行恶意竞争,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来到现场核查时发现,两家眼镜店分别位于一楼和二楼,二楼眼镜店的招牌上贴有“二楼配镜立省50%”等信息,在招牌下方的玻璃外墙上粘贴有“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等红色文字。同时,执法人员在对二楼眼镜店内的眼镜产品及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焦度计(CL100PD)和一台自动验光仪(RM-1)的检定合格日期已超过有效日期。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二楼的眼镜店经营者陈某某在从事眼镜配制及销售活动中,于2022年11月16日在其店外墙发布含有“二
  楼配镜立省50%”“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免费验光配镜五折”等字样的宣传标语,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宣传标语的真实性,容易误导消费者,并对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陈某某使用的焦度计(CL-100PD)和验光仪(RM-1)已超过了检定周期,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陈某某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于近日对陈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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