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卫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获利5万元。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卫某波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卫某波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在3年内参加6次消费公益活动。4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卫某波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
据了解,2018年1月,卫某波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12月,销售金额达26.256万元,非法获利5万元。2021年1月2日,卫某波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抓获。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卫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年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卫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卫某波明知其购进的白酒是假酒,仍对外销售,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5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年12月,重庆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当庭发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公益诉讼的意见。被告卫某波辩称,对重庆市消委会诉称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他在本案的刑事判决中受到了刑事处罚,重庆市消委会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此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与本次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对象等明显不同,被告卫某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卫某波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卫某波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卫某波向法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