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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被查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6起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作者:尹训银

■本报记者 尹训银
  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6月4日,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第六批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南市市中区舜鸿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8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市中区舜鸿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8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市中区舜鸿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二: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徐家驴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前不久,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运河经济开发区徐家驴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4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徐家驴肉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单间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行为,违反了《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三:荣成市大疃高家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5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大疃高家酒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大疃高家酒店进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此外,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但拒不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信县洋湖乡一品香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日前,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洋湖乡一品香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洋湖乡一品香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包间设最低消费额,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7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五:东营开发区潍诚老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7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开发区潍诚老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7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开发区潍诚老菜馆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7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东营开发区潍诚老菜馆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六:枣庄江南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9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枣庄江南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9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江南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6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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