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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运动俱乐部“跑路”
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获胜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大足区比特运动休闲俱乐部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突然将场内健身器材全部拆除,导致128名消费者无法继续健身。该俱乐部拒绝退还消费者剩余健身费用,涉及金额17.86万元。重庆市大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俱乐部经营者将17.86万元健身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消费者陈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22年5月9日,他花费2138元在蒋某经营的比特运动俱乐部购买了1张2年期的健身卡,并签订健身服务协议。3个月后,蒋某将该俱乐部转让给俞某经营。12天后,蒋某将该俱乐部注销。2022年10月20日晚,陈先生发现该俱乐部正在拆除场内的健身器材,便上前制止并打电话报警。
  陈先生称,自己办卡后从未去该俱乐部健身,该俱乐部却拒绝退还健身费用。随后,共有138名消费者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大足区消委会调查了解到,该俱乐部自2022年2月21日开业,同年10月20日停业,其间收取消费者健身服务费20余万元。由于该俱乐部营业时间只有8个月,又遇到疫情,绝大多数消费者均未到俱乐部健身过。
  在138名消费者中,有128名消费者向大足区消委会提出了诉讼申请,涉及金额共计17.86万元。今年5月4日,大足区消委会支持128名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将该俱乐部经营者蒋某、俞某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健身费用共计17.86万元。
  5月22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大足区消委会秘书长杨才建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发表支持集体诉讼意见。杨才建表示,比特运动俱乐部经营者蒋某、俞某预先收取消费者健身服务费用,却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健身服务,且拒绝退还健身服务费用,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上述两名被告提起集体诉讼。
  被告蒋某辩称,比特运动俱乐部已于2022年8月20日转让给被告俞某,因俞某不愿当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同时又将该俱乐部的器械拆走,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健身,故被告俞某应当承担退还健身服务费用的责任。
  被告俞某辩称,消费者是与被告蒋某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他本人并不是该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和实际收款方,自己接手该俱乐部经营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不代表其对原俱乐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另外,他本人不是该俱乐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也不是股东,不涉及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因此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消费者要求其连带承担退款责任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将比特运动俱乐部转让给俞某经营时,转让协议并未对消费者的移交问题予以明确,也未向消费者告知该俱乐部的经营权已转让的事实,后来又将该俱乐部注销,导致消费者无法健身,因此引发集体投诉及集体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协议、合同应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蒋某应退还消费者所诉求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俞某不需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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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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