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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定量包装商品岂能缺斤少两
作者:李英锋

  不少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质量等参数远远超过相关规则和标准中允许出现的误差范围,这些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践踏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定量包装商品缺斤少两,监管必须“足斤足两”。
■李英锋
  “标注150个,收货一数只有86个。”近日,北京市民李女士在社交平台吐槽称,她无意间用“数垃圾袋打发时间”,却发现了“货不对板”的秘密,商家宣称150个垃圾袋,实际到手缩水近一半。李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据《法治日报》7月6日报道)
  所谓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具有统一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事先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数量、质量等信息,旨在减少交易双方的称量、计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线上线下市场中,一些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数量或质量(或者商家宣称的数量、质量)等参数含有不少水分,商品的实际数量、质量等参数与标注量明显不符。
  定量包装商品缺斤少两,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在生产包装过程中出现误差;二是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缺失,刻意利用大多数消费者不当面测数验量的习惯,以及难以核实商品净含量的不便,多标少装、多说少装,或者将足量商品二次分装后减量。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出现合理的短缺量误差,比如,计数定量包装的商品小于或等于50个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大于50个时,短缺量控制在商品标注净含量的1%之内;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在500至1000克(或毫升)的,允许短缺量小于15克(或毫升)。根据消费者的吐槽或投诉,不少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质量等参数远远超过了规则和标准允许出现的误差范围,这些生产经营者践踏了法律底线,构成了消费欺诈,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缺斤少两,监管必须“足斤足两”。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力度,瞄准缺斤少两重灾区,增加抽检频次。可仿效食品监管模式,例如,可开展定量包装商品领域“你点我检”活动,使监督更具靶向性;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给消费者提供有力的维权支撑;区分不同的情节,对定量包装商品缺斤少两问题给出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定性,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可探索推行定量包装商品检验报告制度,就像商品质检报告制度一样,确保每一批次定量包装商品都有计量检验报告;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教育生产经营者守住法律底线,了解定量包装规则和标准,规范定量包装行为;同时,指导消费者掌握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识别知识,规避不法商家的缺斤少两陷阱,熟悉维权技巧和路径,提升消费者的警惕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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