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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广州粤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作者:黄劼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劼)因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广州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置业)近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没62万余元。
  粤海置业负责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9—911号的物业租赁及管理服务工作,为该地提供转供电服务。2022年6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电费收费的检查中发现,粤海置业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天,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粤海置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粤海置业于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以0.7—1.6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抄表后付费用户收取电费,在电价中加收设备维护费等费用,向抄表后付费用户转供电量47万余千瓦时,收取电费56万余元,加收电费22万余元,违法所得为22万余元。粤海置业至今一直没有向用户退还多收取的电费。
  今年5月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向粤海置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粤海置业提出听证要求。
  6月6日,听证会举行。粤海置业提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重复处罚,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因公摊损耗存在,未从收取电费中获利,且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听证会经审查复核认为,此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粤海置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其所提出的处罚数目已充分考虑到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粤海置业提出的意见,维持原处理建议。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对粤海置业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粤海置业作为转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以高于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近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粤海置业的行政处罚公示书,责令粤海置业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2万余元,罚款40万元。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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