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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认证领域典型案例
“永精诚”“欧特康”等被罚
作者:张文章

■本报记者 张文章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选取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认证检验检测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福建省认证检测、监管工作迈上新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以下为此次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永精诚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福建省永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万元。
“东庄丽娟”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摩托车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丽娟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2.5万元。
“华盛检测”用目测代替轮胎花纹深度尺
  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轮胎气压表从事轮胎检测,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目测代替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花纹深度并出具测量数值,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罚款3万元。
“欧特康”医疗器械冒用认证标志
  厦门欧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6.39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96万元,罚没款合计19.358万元。
“中海评认证”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3.1394元,罚没款合计98.13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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