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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儿童润唇膏“可食用” 上海一公司被处罚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上海一公司宣称其销售的儿童润唇膏为“食品级”,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近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公司在某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一款儿童润唇膏时,在广告中宣传该产品为“食品级”。记者了解到,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和厂商《说明函》等证明材料,证实涉案产品中添加了部分可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但产品属性为“普通化妆品”而非“食品”,当事人宣传使用“食品级”等词汇并无任何依据。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之规定,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
  当事人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面发布含有“食品级”内容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完全是两码事,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严禁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汇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尤其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要清楚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其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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