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消费保护。相信只要规则定到位、监管管到位,再辅以广泛宣传,就一定能从源头有效制止消费者被“生鲜灯”误导的情形,营造出一个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
■廖卫芳
市场监管总局7月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经常去农贸市场、商超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知道,在一些销售农产品的摊位上,都设有一盏或多盏“生鲜灯”。表面上看,商贩设“生鲜灯”是为了增加摊位亮度,便于消费者“看得清”“买得放心”,但实际上,商家也是为了增加农产品的“颜值”、提高销量。
以猪肉为例。据了解,在一些销售猪肉的摊位上,并不是当天宰杀的新鲜猪肉,而是前一天甚至是前几天宰杀的猪肉。商贩为了能够把这种猪肉尽快地销售处理掉,便使用“生鲜灯”这个障眼法,让消费者误以为猪肉很新鲜而购买。其他像销售果蔬类农产品的摊位上,设“生鲜灯”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使用“生鲜灯”提升农产品“颜值”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消费误导,更涉嫌消费欺诈。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办法》,明确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消费保护。一方面,有了这道“禁用令”,无良商贩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利用“生鲜灯”误导、忽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真真切切地看清各种农产品的“真面目”,而不再被“生鲜灯”照射下的“美颜”农产品蒙蔽双眼;另一方面,这道“禁用令”实施后,消费者一旦在购买农产品时再遭遇“生鲜灯”,便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商贩说“不”,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要真正遏制“生鲜灯”,不能仅靠一道“禁用令”,还需监管与宣传双管齐下。一方面,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通过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办法》,成为《办法》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办法》还指出,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将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这种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的柔性监管,既有威严又有温度,可以更好地促进商家自觉遵规守法,不再贸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相信只要规则定到位、监管管到位,再辅以广泛宣传,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商贩使用“生鲜灯”销售农产品,从源头制止消费者被误导、忽悠,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