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浩
通过旅行社代买机票,旅客不仅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还能享受专业机构带来的便利服务。那么,当旅行社因种种原因多次改签仍不能出票,旅客只能自行购买高价票时,差价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定旅行社无需赔偿差价。
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A公司委托小马为其员工订购一张利雅得飞往广州的机票。随后,小马委托某旅行社购买了7月29日起飞的航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旅行社开具了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然而,该航班因熔断未能起飞。在随后的协商过程中,A公司同意将机票改签至9月30日,但A公司却于9月16日被告知改签后的航班座位被航空公司收回,旅行社无法出票。
之后,A公司要求旅行社继续购票或者现金退还机票款,但旅行社称受客观因素影响无法保证一定能出票。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旅行社现金退回了机票款。
9月23日,A公司在某平台以近两倍的价格自行购买了10月7日利雅得飞往广州的机票。A公司认为,其委托旅行社购买机票,在此前航班熔断时,是因旅行社不同意现金退回机票款才接受的改签,结果依旧无法出票,致使其最终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自行购票,故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差价损失。
旅行社辩称A公司非适格主体
审理中,旅行社辩称,其受小马委托订购机票,故其只与小马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A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其次,第一次出票后因航班熔断无法起飞系不可抗力,在确定旅客需要改签后已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完成了机票改签。后接到航空公司通知,需将改签后的航班座位收回,最终导致无法出票,并非其过错。况且,其已将购票款项全额退还,因此不同意承担差价损失。
对此,A公司回应称,其与旅行社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未按约及时出票。其本可以于航班熔断时在某平台以同等价格订购机票,因相信某旅行社能保证改签机票,致其最终蒙受差价损失,故该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通过小马委托旅行社预订机票,旅行社亦明知小马受托为他人预订机票,小马支付机票款后要求旅行社开具以A公司为抬头的发票,A公司的如是操作可以视为小马已经向旅行社披露其委托人为A公司。故A公司有权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向旅行社提起诉讼,旅行社辩称A公司并非适格主体难以成立。
后期购票属自主行为
那么,旅行社是否应当为A公司购买机票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旅行社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承担购票义务,现其已经将购票款全额退还,故双方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A公司自行购买机票的行为属于其自主行为,不应当由作为委托合同相对方的某旅行社承担相关责任。其次,A公司无证据证明旅行社在订票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
本案中,因航班熔断原因,7月29日的航班未能成功起飞,随后双方协商改签至9月30日。而改签后未能出票的主要原因在于航空公司根据政策、上座率等因素作出的调整,不应将未出票的原因归责于旅行社。
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要求旅行社赔偿机票差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名、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谨慎行使任意解除权
何种情况下,受托人可进行转委托?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转委托:委托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所谓“紧急情况”,一般认为,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受托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处理,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是“紧急情况”。
需注意的是,未经委托人同意、追认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不能发生转委托之归属效果,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委托合同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关于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时,不管受托人对其超越权限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受托人均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关于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遭受损害的,委托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此时,受托人的损失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在受托人处置事务过程中委托人因指示不当、重复委托或其他过错造成的损失;因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的损失;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此时,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但如果该第三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其他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的损失。
委托合同怎么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行使解除权;无需提供证明事由;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如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此时,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偿商业委托合同日益增多。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须谨慎行使。因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赔偿责任,反而得不偿失。而合同相对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协商,不仅可以防止损失扩大,进而也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