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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转移服务“缩水” 消委会调解商家补偿
作者: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美容美发店会员权益转移,消费者无法享受原先优惠,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长泾分会调解了一起因会员权益转移服务“缩水”引发的消费纠纷。
  今年年初,消费者苏女士在其居住小区附近的一家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一张美发消费卡,接受该店美发服务,并享受该店推出的每逢周五“消一送一”优惠活动,即每周五进店消费的卡主可带一位亲友享受一次15元的免费理发服务。6月初,因该店理发师相继辞职,店主便将美发会员转移到另一家美发店,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了所有会员。
  然而,当苏女士来到新店消费时,被告知不再享受周五“消一送一”优惠。在与店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苏女士投诉至江阴市消保委长泾分会,要求店家恢复原先优惠服务或者办理退卡。
  长泾分会工作人员召集两家美发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宣教,指出了两家美发店在协商转移服务时考虑不周、存在服务缺陷,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两位负责人均认识到了经营服务上存在的不足。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由原店主支付苏女士300元作为补偿。苏女士表示接受。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此纠纷中,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金后即对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商家在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时,就将预付卡会员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商家在转让充值金额前,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擅自转让充值金额即转移债务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余额。
  消费者充值后,商家应当按宣传承诺的事项全面履行合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店铺或转让服务,商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自行选择是继续接受转让后的商家服务或退款,杜绝不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充值金额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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