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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促人身险业务发展,并指出——
严防保险“开门红”乱象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个方面入手,剑指保险“开门红”乱象。
  所谓“开门红”,是人身险公司一种较为特殊的营销推广方式,往往会在一年之初采取各项措施获得大额保费收入,从而达到“开门红,月月红”的既定目标。然而,过去一些人身险公司在首季营销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捆绑销售、炒作产品停售、虚假宣传等,给保险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据了解,自今年9月起,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人寿、友邦人寿、泰康人寿等头部险企纷纷推出2024年“开门红”产品,抢跑2024年“开门红”。为规范“开门红”,《通知》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年度预算,强化预算制定及实施全链条管理。
  二是落实管控责任,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出发,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努力回归保障本源,不断优化产品供给。
  《通知》指出,应当在回溯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产品预定利率、保证利率、投资收益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各项精算假设,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杜绝恶性竞争。应当保持万能保险实际结算利率以及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和一致性。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渠道、人员和行为管理,严禁销售误导、强制捆绑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努力化解存量问题,防控增量风险,对于查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据了解,在以往的“开门红”活动中,部分险企提前大幅预收保费,让数据更好看。对此,《通知》要求加强承保管理,不得采取大幅提前收取保费并指定第二年保单生效日的方式进行承保,不得将客户实质为保费的资金存放于其他投资理财类账户,防止出现承保空档,引发合同纠纷,滋生经营风险。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根据要求,监管部门将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重点查处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误导、截留挪用保费资金、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五大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密切关注新闻舆情、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对问题集中的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行业通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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