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新闻通报会现场。
■本报记者 吴采平 文/摄
10月19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湖北省首批多元化赔偿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结果。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湖北省消委会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手创新赔偿模式,让侵权者用实际行动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2019年6月,鲁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网上购买“飞天茅台”酒整套包装部件及灌装设备,使用原料酒灌装假冒成贵州“飞天茅台”。2020年,张某、陈某、许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飞天茅台”,仍大量购买并投入市场销售。这一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5月,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张某、陈某、许某销售假冒贵州“飞天茅台”的行为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支持下,湖北省消委会迅速行动,成立工作专班,先后5次前往孝感市会商案件,推动案件进展。完成调查取证,确认张某非法经营涉案金额3.36万元、许某非法经营涉案金额12.165万元、陈某非法经营涉案金额17.07万元。之后,湖北省消委会与“3·15”律师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多次研讨案情,最终确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今年3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三名被告提出调解请求。6月,湖北省消委会与三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名被告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2年内,3人将通过参加消费公益活动、在武汉消费扶贫电商平台“长江严选”或湖北省内乡村振兴帮扶地购买助农惠农产品8万元以上、到湖北省内县级以上养老院进行助老服务活动30次等方式进行“赔偿”;如未履约,需在30日内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约100万元)至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专用账户,用于公益活动。
湖北省消委会秘书长蔡浩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由公示和宣传,震慑侵权行为人,增强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湖北省消委会在首批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赔偿路径,拓宽了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被告参加公益活动并支付公益活动费用、购买惠农产品、养老院做义工、公开赔礼道歉等多种诉求相结合的多元化赔偿,丰富了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路径,破解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中的痛点、难点,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公益诉讼的灵活性、社会的包容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较单纯的“三倍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更具教育和警示、柔性和温度。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22年3月15日,湖北省消委会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建立公益诉讼线索双向移送、专项资金管理、办案协作和日常联络等四项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湖北省公益诉讼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蔡浩表示,湖北省消委会将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三名被告履行调解协议。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发掘社会热切关注的涉及广泛不特定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线索,重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业潜规则等违法行为,用好公益诉讼“利剑”,震慑和制止违法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共同创建“放心消费还是湖北”工作品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