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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航班延误险岂能成为“套路险”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近日,不少消费者反映在平台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发生航班延误,平台只赔付几张代金券,且设置使用期限。尽管并不认同这种赔付方式,但考虑到维权成本太大,多数人不会主动向平台主张权利,只能自认倒霉。(据10月26日《法治日报》报道)
  航班延误本就让消费者堵心,部分航班延误险产品让消费者更堵心。或许,有些遭遇航班延误的消费者起初还会暗自庆幸购买了航班延误险,期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的延误损失,殊不知,有些航班延误险产品的责任尽头竟然只是几张限定期限、限定消费方向且不能叠加使用的代金券。代金券理赔与现金理赔的效果相去甚远,大大限制了消费者对理赔权益的使用范围,使消费者的理赔权益严重缩水。
  实际上,部分平台带有明显隐瞒、误导嫌疑的操作,一开始就为航班延误险的代金券理赔方式做好了铺垫、创造了条件。相关订票平台在搭售航班延误险时,并未在最初付款页面显示具体赔付标准和内容。消费者只有进一步点击航班延误险说明和相关规则后才能看到赔付标准。一些航班延误险的投保须知条款和字数往往较多,消费者很难细看理赔方式等相关内容。订票平台又未对代金券理赔等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内容作出显著提示、重点说明,消费者很容易在误解状态下稀里糊涂地下单。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订票平台和保险公司未就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方式向消费者尽到显著提示、明确说明、提前告知义务,背离了全面、真实、准确宣传的法律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退一步讲,即便订票平台或保险公司履行了显著提示或说明、告知义务,但因为代金券理赔明显限制压缩了消费者的理赔权益、减轻了平台或保险公司的责任,仍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航班延误险只赔代金券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延误”。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航班延误险等险种的管理规则,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针对核查属实的问题线索,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约谈、立案查处、责令整改、曝光警示、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干预,倒逼订票平台、保险企业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营销行为,履行合规宣传、显著提示等法律义务,保障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应针对霸王条款、误导宣传、代金券理赔等侵权行为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权,向订票平台或保险企业传递反制监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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