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平台的任性做法,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权。消费者组织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通过约谈、曝光问题、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干预,倒逼、引导平台增强对消费者著作权的敬畏意识和保护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对消费者作品的授权使用行为。
■李英锋
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消费者反映强烈的10大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平台侵犯消费者知识产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时隔一年多,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相关条款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网购、社交、视频等各大网络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据11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网络时代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评价路径、更广阔的创作平台,同时,消费者的原创内容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权属争议。消费者上传到购物、社交、视频平台的购物评价、种草笔记、使用心得、原创视频等大量创作内容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其知识产权又归谁所有?相关平台是否可以无条件占有并排他性使用消费者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目前,各平台多通过格式条款独占消费者原创内容的相关权利,且各平台的格式条款内容大同小异,俨然成了一种行业明规则。但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中消协也早已给出了负面评价。依托法律来评判,平台的做法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侵权属性明显。
网络平台的丰富表达形式拓宽了著作权的覆盖范围,著作权也指向了更广义的空间。根据《著作权法》,购物评价、种草笔记等是消费者结合自身感受写出的原创文字内容,如相关内容具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可以归入法定作品的范畴,消费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同时,消费者精心原创的视频也是一种内容创作,也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消费者所有,虽然作品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价值,但作品属于平台商业体系的一部分,给平台带来了商业价值,因而,平台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公益性无偿使用,而是一种商业性使用。严格地说,如果平台想取得消费者相关作品的使用权,应该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及报酬等事项。平台未与权利人沟通协商,单方面将消费者的相关作品据为己有,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著作权。
退一步讲,针对消费者的海量作品,即便平台难以逐个甄别作品的著作权属性,难以逐个与消费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平台可以通过格式合同统一获取消费者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但同时应该守住格式条款的公平底线,并充分履行重点事项说明、提示义务。
平台对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不能奉行“拿来主义”,而是应该奉行“保护主义”。针对平台的任性做法,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通过与平台沟通或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消费者组织以及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督力度,找准监督切入点,通过约谈、曝光问题、调解、支持起诉、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干预,倒逼、引导平台增强对消费者著作权的敬畏意识和保护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优化格式合同,规范对消费者作品的授权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