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受到行政处罚的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旗下门店。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文/摄)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3起行政处罚案。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劣药、向无资质的个人销售药品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等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经查,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9日至4月3日期间,对外销售的乙酰氨基酚片(生产企业:达嘉维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3,规格:0.3g*2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0253),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检查项溶出度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10月17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140.89元。
福州市振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麝香镇痛膏(标示生产企业:湖南金寿制药有限公司,包装:2片/袋X4袋/盒,规格7cmX10cm,批号:20221003)经检验,黏附力测定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麝香镇痛膏共采购240盒,实际销售108盒,退回供应商132盒,销售金额为633.02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上述两批次中药饮片过程,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情形,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0月23日,福建省药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3.02元。
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套用合法购货单位资质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及销售药品,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部分药品销售流向不明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分别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0月16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依照《行政处罚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58.13元;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