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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以公益力量托举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徐文智

  消费者权益的完整保护,需要消费者组织坚定履行公益使命,让自身的公益力量不仅仅止于社会监督,还要勇于创新、善于工作,敢想敢干敢闯,努力画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同心圆。
■徐文智
  手持无线吸尘器自燃引发的一场火灾,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过百万元。广东省市两级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支持消费者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完全支持消费者诉求。该起案例不仅是广东省首例省市消委会联合支持诉讼案胜诉,更是公益组织坚定履行法定职责,成功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据11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般始于消费纠纷的调解。多数情况下,通过消费者组织对法律和消费者权益的宣贯和于情于理的说服,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这也是消费者组织发挥消保作用的主要方式。面对损失巨大、特别是与产品质量安全潜在风险有关的消费纠纷,有时的确难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消委会在对个体消费者合法权利实施救济过程中,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群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说,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更加注重了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对非直接消费的因素也进行了证据收集,如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第三方机构对火灾造成损失的评估、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相关凭证……可以说做到了走一看三、环环相接。同时发出风险预警,建议下架有关产品,避免对更多消费者的安全权利造成损害,充分彰显了消费者组织“一切为了消费者”的公益初心。
  当消费者组织的一般调解难以达成恰当有效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止于调解还是勇于创新、挑战?这是对消费者组织的一个考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诉讼和集体诉讼,但是真正落实到实践上,还是需要敢做敢为的精神。广东消保委将调解过程收集、固定的证据,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帮助他们实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弥补了消费者在举证能力的不足,解决了普通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专业能力上的不平等。他们用自己兢兢业业的努力,画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同心圆。广东省市两级消委会支持诉讼的成功实践表明,打通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司法机关的维权保护全链条,以组织的力量为消费者撑腰,以公益的力量托举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利必将得到更充分的伸张和更有力的保障。
  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重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对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使命、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最有力支持,进一步巩固了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在法治的有力庇护下,消费者组织积极实施的公益行为将更加多姿多彩、熠熠生辉,引领消费者未来的生活更有保障、更加美好。应当说,广东省市两级消委会联手支持消费诉讼且胜诉的案例,为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良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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