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涵盖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展示要求、禁止行为等部分。《行为准则》要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行为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等行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部分银行理财机构此前在展示历史业绩时,只“截取”净值表现良好的历史区间展示给投资者。比如,某权益类银行理财产品近3年净值亏损30%,但近3个月净值上涨10%,银行理财机构可能会选择展示近3个月的净值表现,不展示近3年净值表现。
这种“报喜不报忧”的展示方式并不能揭示该理财产品真实的收益率和风险全貌,容易误导投资者,因此也经常遭到诟病。不过,由于此前监管部门对过往业绩展示无明确规定,因此,“截取”区间业绩展示的方式被不少银行理财机构采用。
对此,《行为准则》明确,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
根据《行为准则》的要求,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同时,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行为准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公司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过往业绩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销机构不予配合。此外,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行为准则》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协会将指导商业银行和理财机构做好《行为准则》的实施工作。下一步,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