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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分装化妆品
屈臣氏被罚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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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被处罚的屈臣氏品牌LOGO。资料图片
  本报上海讯(记者孟刚)近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因擅自分装化妆品且无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5万余元,并没收包装材料。
  据了解,2021年1月28日起,屈臣氏在上海市各门店开始推行“任试瓶·会员免费领”活动,内容为:会员到店选择心仪的洗护、沐浴类化妆品,现场选择并自行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后免费带走,上述试用装无任何中文标签。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每月可限量免费领取1—3瓶试用装化妆品,领用时会员在分店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通过手机小程序“屈臣氏服务助手”中“会员权益”—“试无忌惮”项目进行产品名称和数量确认。该活动目前已全面停止。
  经统计,上述活动共涉及沙宣专研漂染后锁色洗发水灰色(310毫升)、巴黎欧莱雅奇焕精油滋养发膜(250毫升)等96种洗护、沐浴类化妆品,采购金额共计17.2万余元;该活动涉及的包装塑料瓶共计采购17.4万余只,采购金额共计13.5万余元,至案发时库存353只。
  屈臣氏开展的“任试瓶·会员免费领”活动,共有两种领取方式。一是引导会员顾客现场自行分装化妆品,具体为会员顾客自行挑选心仪的化妆品产品,在活动专用货架上开展操作,通过挤压已开封的正装化妆品泵头,将适量化妆品内容物(10毫升内,具体容量可能因产品物理性质、个人操作方式等原因存在偏差)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中;二是工作人员提前进行分装化妆品后顾客直接领取,全过程无需会员自行分装。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即使经过了法定的生产许可后,当事人可以在经营现场提供分装化妆品的个性化服务,但实施主体也仅限于当事人而非顾客,引导顾客自行分装化妆品,其本质依然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此外,无论是顾客自行分装还是当事人员工分装,整个操作过程相同,均未进行验证或确认。因此,将上述行为一并认定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第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擅自配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包装塑料瓶353只,并处罚款15.37万元。
  天眼查显示,屈臣氏是知名的保健及美妆零售商,在全球市场经营1.6万多家店铺。据悉,案发后屈臣氏开展了全面的整改工作,第一时间通知上海所有门店紧急停止“任试瓶·会员免费领”活动、内部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并开展召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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