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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对强制消费消毒餐具说“不”
作者:施本允

  本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多起关于餐饮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提供免费餐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消费投诉,对此,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对餐饮单位开展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并未发现有餐饮单位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的情况,但发现大多数使用集中消毒套装餐具的餐饮店,并没有明确提醒消费者本店可以提供免费餐具,而是直接向就餐消费者收取1元至2.5元不等的餐具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立即改正,并对餐饮单位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在餐饮单位免费餐具存放处张贴了相关提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经营者不得以只有“收费餐具”没有“免费餐具”为由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餐具或支付餐具费。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餐饮从业者,提供清洁的餐具给消费者使用是餐饮从业者的义务,不可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提供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已洗净、消毒、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默认同意或者必点”的方式,搭售收费餐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消费者要求使用免费餐具,经营者必须提供。餐具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就餐时如果遇到违法收费,可以在留存相关证据后,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向当地消费者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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