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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依然拒不执行
消费者申请对浙国美强制执行
作者:郑铁峰

■本报记者 郑铁峰
  企业预收了货款却逾期不发货、不退款、不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将企业诉至法院并胜诉,企业对26万余元赔偿一事仍旧毫无回应……2月6日,记者从浙江省舟山市消保委会获悉,舟山市消保委系统首宗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28名消费者诉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国美舟山分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国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过“公告送达”和上诉期,28名消费者已签字授权,委托舟山市消保委公益律师申请强制执行。
预收货款后人去楼空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舟山市定海区消保委陆续接到20余名消费者关于浙国美舟山分公司预收货款逾期不发货、不退款、不提供售后服务等相关投诉。
  定海区消保委调查发现,浙国美舟山分公司当时已关门停业,负责人无法联系,但尚有店长留守,分公司银行账户亦无余额,店内仅存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样机。鉴于上述情况,定海区消保委在通过定海区消保委共享法庭(以下简称共享法庭)无法调解的情形下,于2023年2月形成书面预警信息报送舟山市消保委和相关部门。
  随后,舟山市消保委组织市、区两级消保委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联合约谈浙国美舟山分公司店长并提出4点要求:2023年3月15日前对消费者投诉事项给出明确解决方案;再次核对确认收款未发货消费者人数和姓名、联系电话、购置电器、支付货款金额等详细信息;公布值守电话,确保有人接听,并详细解答消费者咨询;先行自主处理有关售后维修的纠纷。同时明确,定海区消保委要及时跟进督促相关工作,做好消费者相关投诉接待、登记工作。
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起诉
  鉴于浙国美舟山分公司迟迟未答复投诉事项解决方案,舟山市消保委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量,与共享法庭联系法官综合分析研判并请示浙江省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于2023年3月决定采取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和法律援助的形式协助消费者维权。
  随后,舟山市消保委开展诉前准备工作:启动舟山市消保委维权义工法律专家团队支持集体诉讼程序,协调聘请专家团律师及其团队代理诉讼;由定海区消保委负责通知被侵权消费者,协助收集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提供诉讼程序咨询等相关服务;明确由定海区消保委向定海区人民法院递交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并派员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庭审。
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经前期准备,2023年5月17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对28名消费者诉浙国美舟山分公司、浙国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并立案审理,于同年8月8日首次开庭。由于首次庭审中8名消费者证据材料缺失,法院未当庭宣判。
  之后,定海区消保委协助消费者补齐证据后提交法院。2023年9月26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认为:“本案各原告在被告浙国美舟山分公司购买电器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浙国美舟山分公司预收原告货款后应当按约向原告发货。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相应货物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未向各原告退还货款,被告浙国美舟山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浙国美舟山分公司、浙国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8名原告264296.79元,并赔偿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于浙国美舟山分公司、浙国美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回应,且该案已过“公告送达”和上诉期,28名消费者已签字授权,委托舟山市消保委公益律师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舟山市消保委系统首次依法支持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途径维权案例,既履行实践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保委组织的法定职责,尝试探索建立市、区两级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又改变了消费者单打独斗、维权成本高昂的被动局面,增强了消费者通过消保委组织走法律渠道维权的信心。同时,该案对各部门协同合力解决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退款难、商家恶意“卷款跑路”、经营者拒绝调解等群体性消费纠纷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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