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西双版纳曼洲公司虚假宣传“五星级”酒店被判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李晓雨
外出旅游本是一件开心事,但如果发现自己预订的“五星级”酒店是假的,消费者是该认栽还是可以向酒店提出退一赔三?2023年,消费者张先生就预订到了假冒“五星级”酒店并将酒店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酒店退 一赔三。
消费者诉称
预订到假冒“五星酒店”
2023年初,张先生计划和家人一起去云南西双版纳游玩。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张先生被西双版纳曼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洲公司)的宣传视频吸引了。2023年4月4日,张先生购买了曼洲公司3晚家庭套房,每晚折后1475.9元,共计消费4427.7元。
张先生表示,下单前曼洲公司在社交平台上大肆宣传所开设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实际发现该酒店并不是五星级酒店。张先生认为曼洲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向云南省景洪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景洪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曼洲公司上述宣传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张先生将曼洲公司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消费款4427.7元并三倍赔偿13283.1元。
法院判决
酒店虚假宣传三倍赔偿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景洪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明确认定曼洲公司在未取得五星级旅游酒店资质的情况下,投放了多项文案内容为“西双版纳5星级豪华酒店”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性能、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3年12月14日,法院审理判决,曼洲公司向张先生返还消费款4427.7元并赔偿消费款三倍价款13283.1元,该判决已生效。